中国金融分析师联盟(英文名称为China Financial Analyst Alliance缩写为(CFAA)。
1促进金融分析师行业交流与研讨,技能学习和经验分享,提高中国金融分析师的职业技能水平。
2人力资源共享,为联盟成员提供就职与晋升机会。
3为金融分析师提供展现才华和技术能力的舞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金融分析师联盟”(以下简称“本联盟”),英文名称为China Financial Analyst Alliance缩写为(CFAA)。
第二条 本联盟是由国内外从事金融领域的分析师、风控师、讲师、策划师、交易员、交易模型程序化设计师、金融公司机构高管、财经媒体主编、记者及财经节目导演等所组成的金融行业非营利性的组织团体。
第三条 本联盟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在政府对金融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发挥政府与金融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共同维护金融行业稳定发展。
第四条 本联盟成立的目的:为联盟成员建立“自律守则,学习交流、互助互惠”的平台,促进金融分析行业有效健康发展,保护分析师的合法权益。一同维护金融业的正当竞争秩序,推动金融分析行业的规范发展。
第五条 本联盟香港和上海设有办公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联盟的业务范围:
(一)促进本联盟成员间(非盈利性的)开展全面行业交流,与研讨,共同关注与研讨投资市场的风险因素、减少系统性的和突发事件所造成投资风险。
(二)促进本联盟成员间(非盈利性的)技能学习和经验分享,提高联盟成员职业技能水平。
(三)促进本联盟成员间(非盈利性的)人力资源共享,为联盟成员提供就职与晋升机会。
第三章 成员
第七条 成员资格:自愿成为联盟成员并符合联盟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不收取任何入会费和会员会费)
个人条件
(一)需有足够的金融交易行业从业经验,具备充足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二)有责任感和职业操守,对金融交易行业有充分的认识。
(三)拥有所在行业相关的资质认证证书或者行业认可度。
(四)严格遵守中国金融分析师联盟的章程和所有决议。
(五)入会申请获得联盟理事代表委员会半数以上通过。
企业条件
(一)符合联盟5星评级合规要求。
(二)在行业内和所在本地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所涉产品或平台拥有中国金融法规的相关监管和认可 。
(四)所涉产品或平台拥有业内普遍认知认可的监管。
(五)严格遵守中国金融分析师联盟的章程和所有决议。
(六)入会申请获得联盟理事代表半数以上通过。
第八条 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一)获取参加本联盟的定期培训和举办的活动资格。
(二)联盟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向联盟理事会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联盟成员共享的行业资源及黑名单。
(五)联盟成员可获得合作机构专享服务。
(六)联盟成员将会获得最新的官方合作渠道,增进互相了解。
(七)联盟成员可参加官方定期举办的聚会或媒体互动活动。
(八)联盟成员可参加服务中心定期公开举办的沙龙活动。
(九)联盟成员服务机构可用联盟准则做品牌推广和教育培训。
(十)联盟成员共享的行业内部讯息以及官方走向。
义务
(一)遵守本联盟章程,接受本联盟领导。
(二)遵守本联盟倡导诚信,公开,公正的行业准则。
(三)积极参加本联盟的定期活动,听从联盟会务安排。
(四)积极树立本联盟的良好形象,为联盟的发展做出贡献。
(五)严格自律,遵守行业准则。
第九条 联盟准则
(一)联盟成员遵纪守法,准守国内金融监管政策。
(二)联盟成员服务机构严禁在国内市场以虚假信息进行营销宣传。
(三)联盟成员服务机构严禁一切以损害同业利益的方式推广自身产品和服务。
(四)联盟成员服务机构严禁私自以联盟名义进行地区性的或线上的产品宣传。
(五)联盟反对任何个人或机构利用联盟名义进行违规违法的运营活动。予以发现,立即除名,并在联盟内外部公示。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联盟理事会设会长一名,理事若干,任期两年。
第十一条 会长、理事产生办法:
(一)会长在联盟初创阶段由玄金先生担任,任期满两年后由理事会成员推荐提名,成员也可自荐,最后由全体理事成员投票产生新任会长。
(二)副会长和秘书长由理事会和秘书处提名,经联盟全体理事选举投票分别由吴佳栋,龚臻炜担任副会长,王俊担任联盟秘书长。
(三)会长与干事不得服务于同类机构,以保障联盟的公正性。
(四)所有职位在任期满后可以申请连任,选举办法同上。
第十二条 联盟成员或理事会成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联盟可直接取消其职位或要求其退出联盟:
(一)严重违背联盟章程。
(二)损害联盟内部团结。
(三)挪用联盟活动经费。
(四)行为操守严重影响联盟名誉。
(五)累计三次不为联盟贡献成长点数或累计三次无故不参加联盟和理事会举办的活动或会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联盟理事会每季度定期举行内部会议,分享合作机构信息、组织成员相互拜访、学习。
第十四条 连续三次无故缺席会议及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成员可提前提出请假申请,需理事会批准。
第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中国金融分析师联盟所有。
第十六条 本章程或有不尽之处,日后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再行把本章程完善。
第十七条 本章程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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